住宿条款Accommodation agreement
川越第一酒店的住宿条款
条款的适用范围
第1条
1 本酒店的住宿契约和关于住宿的契约根据这些条款。本条款里没有写的事项属于法律或习惯,不必在此赘述。
2 无论上述规定里有与没有,本酒店可以接受不违反这些条款、法令和习惯的特约。
拒绝住宿
第2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时拒绝住宿。
(1)住宿预约不根据这些条款。
(2)没有空房。
(3)预定人可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
(4)预订人感染传染病。
(5)预定人向酒店方面提出过重负担的要求。
(6)由于天灾、设备故障等不得已的理由,不能为客人提供住宿服务。
(7)预订人酩酊大醉,给别人添麻烦。
要求自报姓名
第3条
本酒店接受预订时,让预定人期限内自报下列事项。
(1)住宿人的住址、姓名、性别、国籍和职业。
(2)其他酒店需要的事项。
事前付款
第4条
本酒店有时要求事前付款住宿费(最大三宿分的费用)。
2 上一项的费用根据第5条的规定。如有违约行为,充当同条的违约罚金。有剩余,还钱。
取消预订
第5条
根据第6条,预订人取消预订时,本酒店要求违约金。但是在登记10天之前团体顾客(15位以上)人数的10%不在此限。
违约金
第6条
(1)一般住客
a 登记前一天取消住宿的话,每个人要付款第一天费用的20%。
b 住宿当天取消的话,要付款第一天费用的100%。
(2)団体住客
c 从一个月之前到登记十五天之前取消的话,每个人要付款第一天费用的10%。
d 从登记十四天之前到登记前两天取消的话,每个人要付款第一天费用的20%。
e 住宿前一天取消的话,每个人要付款第一天费用的50%。
f 住宿当天取消的话,每个人要付款第一天费用的100%。
g 如果当天预定人没来酒店而没有联络的话,本酒店当做当天取消。
2 预定人到当天晚上九点(或到预订时间)还没来而没有联系,本酒店有时当做当天取消。
3 如果预定人证明前一条的迟到由于列车、飞机、公共交通工具的误点等,本酒店不要求第1条的违约金。
第6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能取消预订。
(1)符合从第2条第3款到第7款的情况。
(2)本酒店要求第3条第1款的事项时,预订人在期限内不报那些事项。
(3)本酒店要求第4条的住宿费时,预定人在期限内不付款。
2 根据上述规定本酒店取消预订时,已经接受住宿费,把预订钱还给您。
住宿登记
第7条
住宿当天住宿人在服务台登录下列事项。
(1)第3条第1款的事项。
(2)外国人要登录护照号码、入境地址和入境日期。
(3)出发日期和时间。
(4)其他酒店需要的事项。
退房时间
第8条
1 住宿人腾出客房的时刻(退房时间)是上午十点。
2 如超过退房时间,本酒店要求下列追加费用。
追加费用
(1)到下午一点...一宿住宿费的30%
(2)到下午三点...一宿住宿费的50%
(3)下午三点以后...一宿住宿费全额。
付款住宿费
第9条
登记时请住宿人在服务台用货币或者本酒店承认的旅行支票或旅行券付款住宿费。请注意本酒店不经办个人支票。
2 即使住宿人开始住宿后任意不住宿,本酒店也要求住宿费。
住宿规则
第10条
住宿人要依照本酒店规定的住宿规则。
不接受继续住宿预定
第11条
虽然顾客在住宿期间,本酒店在下列情况有时拒绝继续住宿。
(1)符合第2条第3款到第7款的情况。
(2)不服从上一条的住宿规则。
住宿者的责任
第12条
本酒店的负责范围从住客登记时或进入客房时开始,住客腾出客房时结束。
2 除了由于天灾、其他困难的情况,不能提供客房而那个责任在本酒店时,本酒店介绍同一或类似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这种情况本酒店不要求以后的住宿费。